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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社保部门赔偿模式研究 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介绍

2019-06-18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

 马培杰律师,大理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社保部门赔偿模式研究

  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原争议较大。在实施前,司法界基本统一了观点,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综上,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使上述观点受到了改变,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垫付追偿制度。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对对权利人的工伤医疗费不赔偿。


  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部分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目前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补充补偿模式。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派遣出境工作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垫付追偿制度,从立法原意考察,该法不支持工伤职工双重赔偿。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交通事故肇事方等相关方赔偿工亡职工近亲属损失超过了工伤保险基金应赔付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差。


  第二种观点,即部分双份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给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他字第12号]:你院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但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垫付追偿制度。


  综上,因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结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其它待遇采取双份赔偿模式。





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介绍

  摘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为您介绍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为0.5%;


  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0.5%、0.8%、1.2%、1.5%;


  3、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1%、1.6%、2%;


  4、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每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这种具有竞争性和经验性的保险费率,表现出公平的成本分配,促进经济平等性,即高风险的企业交纳的费率多,而低风险的单位则交较低的费率,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保障职业安全的措施。为了减少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就会更加积极去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这样事故越少,生产能力就越强,以成本为基础的保险费可提高工伤保险机构的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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